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相 對 人 郭秋碧
林俞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威雄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威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威雄之債權人,茲因林威雄已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郭秋碧、林俞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林威雄之除戶謄本、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866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