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84號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芳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