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陳成尉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志傑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二、被繼承人陳志傑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有無遺產管理人。
三、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