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34號聲 請 人 王阿雲相 對 人 王森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理未成年人王森宏(男,民國00年0 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

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未成年人即相對人王森宏之父死亡,聲請人係與相對人共同居住之祖母,前經本院准予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茲因相對人尚在就學中,急需教育及生活費用,而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積蓄即將使用殆盡,為相對人之利益,請准許可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利照護相對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及相對人之財產及每月花費明細說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及相對人之郵政儲金簿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又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後,已會同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調取

109 年度家親聲字第228 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綜合上開事證,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實在。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說明書,相對人確有須按月固定支出教育費及生活費之需求,且目前相對人之存款餘額僅新臺幣數千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附卷可稽);復查相對人名下不動產除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尚有坐落桃園市○鎮區○○路○○號4 樓之3 之現住房地,故處分系爭不動產對於相對人現有財產影響最小,且可籌措相對人之教育、生活費用,使相對人受到最適切之照顧,應屬對相對人有利之處分。是聲請人聲請許可代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應予准許。

四、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附表:

┌──┬────────────────┬─────┬───────┐│編號│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 面積 ││ │ │ │ (平方公尺) │├──┼────────────────┼─────┼───────┤│1. │宜蘭縣○○鄉○○段○○○○○ ○號 │273/30000 │623.52 │├──┼────────────────┼─────┼───────┤│2. │宜蘭縣○○鄉○○段○○○ ○號(謄本│1/3 │總面積:74.67 ││ │登記之建物門牌:宜蘭縣員山鄉金山│ │ ││ │西路260巷6號) │ │ ││ │含共同使用部分(187 建號、239 建│ │ ││ │號)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裁判日期: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