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劉康瑋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文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美國法院判決書事件,尚欠缺如附表所列之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定該美國判決書是否得予認可,自有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 平附表:美國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暨上開文書之中文翻譯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