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222號聲 請 人 張程鈞相 對 人 林素桃
蘇恩慶蘇慧如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蘇木村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蘇木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蘇木村之債權人,茲因蘇木村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林素桃、蘇恩慶、蘇慧如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蘇木村之除戶謄本、被繼承人蘇木村所立債權借據影本、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數紙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相對人若不知如何陳報遺產清冊,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遺產清冊之格式、或可向各地方法院民眾服務窗口洽詢如何提出遺產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