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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黃美蘭相 對 人 蔡丞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理未成年人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未成年人即相對人甲○○之父母死亡,聲請人係與相對人共同居住之外祖母,為相對人之法定監護人。茲因相對人之曾祖父莊進珍於民國107 年2 月2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現金新臺幣12萬元,及存款6 筆,相對人依法代位繼承,今為辦理遺產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及現金繼承登記,爰依法聲請准予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方式分別共有繼承被繼承人莊進珍之不動產及現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莊進珍之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已會同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本院,業經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家親聲字第472 號報告或陳報事件之家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相對人之父乙○○於103 年10月2 日死亡,乙○○之母丙○○於79年

5 月19日死亡,乙○○對被繼承人莊進珍之應繼分,由相對人代位繼承,應繼分為21分之1 ,而聲請人所欲辦理者為分別共有之分割繼承登記(相對人取得之權利範圍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載),屬分割遺產之處分行為,依法應經法院許可。本院審酌聲請人代相對人與被繼承人莊進珍之其他繼承人莊張阿粉、莊福臺、莊福祥、劉莊秀香、莊秀嬌、莊秀珠、許渤霆、許筱娟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相對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權利範圍為21分之1 ,與應繼分比例相符,堪認該分割協議合乎相對人之利益,是聲請人聲請准予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為相對人辦理分別共有之分割繼承登記,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許依分割協議書內容分割被繼承人遺留之現金部分,因處分現金並非民法第1101條第2 項所定應經法院許可之範疇,應由聲請人依民法第1101條第1 項規定,為受監護人利益使用、代為或同意使用,毋庸經本院許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亦翔附表:

┌─┬──┬──────────────┬────┬────────┐│編│財產│ 地 號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號│種類│ │ │ │├─┼──┼──────────────┼────┼────────┤│1 │土地│桃園市○○區○○○段○○○○號 │全部 │相對人取得權利範││ │ │ │ │圍21分之1 │├─┼──┼──────────────┼────┼────────┤│2 │土地│桃園市○○區○○○段○○○○號 │全部 │相對人取得權利範││ │ │ │ │圍21分之1 │├─┼──┼──────────────┼────┼────────┤│3 │土地│桃園市○○區○○○段○○○○號 │全部 │相對人取得權利範││ │ │ │ │圍21分之1 │├─┼──┼──────────────┼────┼────────┤│4 │土地│桃園市○○區○○○段○○○○○號│全部 │相對人取得權利範││ │ │ │ │圍21分之1 │└─┴──┴──────────────┴────┴────────┘

裁判日期:202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