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陳氏容相 對 人 許銥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不動產面積欄「447.04」之記載,應更正為「477.04」。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