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調裁字第62號聲 請 人 楊忠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錦逢、吳翊瑄等間訴請否認婚生子女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㈠確認聲請人非其生母徐美枝自相對人楊錦逢所生之婚生子女。㈡請求相對人吳翊瑄之被繼承人吳金奎應認領聲請人為其子,均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合計共6,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全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