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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家調裁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調裁字第99號聲 請 人 王慧心法定代理人 王雅淑相 對 人 黃川龍

湯美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黃駿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民國109 年7 月17日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前住桃園市○○區○○路○○○ 巷○○號)應認領聲請人(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子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請求認領調解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對於聲請人蕭靖穎之子蕭文晨為被繼承人汪宗諺之親生子女等事實不爭執,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二、次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認領之訴,有民法第1067條第2 項後段之情形者,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民法第1067條、家事事件法第6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母王雅淑與被繼承人黃駿強無婚姻關係,於交往期間同住而懷胎,並於000 年0 月0 日生下聲請人,嗣黃駿強未及認領聲請人即於109 年7 月17日死亡,聲請人出生後亦與黃駿強共同生活,相對人等為黃駿強之繼承人,乃依上開規定向相對人等請求認領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黃駿強繼承系統表、聲請人健康檢查記錄表、法務部調查局DNA 鑑識實驗室鑑定書等件為證,及有本院職權查閱黃駿強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聲請人與湯美雲間之DNA 血緣鑑定結果:王慧心與湯美雲之各項DNA X STR 相對應型別均至少共有1 個對偶基因型,顯示二者間X 染色體基因符合內祖母與孫女之遺傳法則。依統計學合併計算玉慧心與湯美雲之各項DNA STR 及DNA X STR 型別之累積祖孫關係指數CGI 值為4.253 ×10的四次方(DNA

STR =1.44221 、DNA X STR =2.950 ×10的四次方之二值相乘),達到「親緣DNA 鑑定實驗室認證技術規範」研判該親緣關係閾值10,000以上,其祖孫血緣關係機率為99.99%以上。結果推論;王慧心極有可能為湯美雲之孫女,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DNA 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本件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黃駿強既有血緣關係,且聲請人出生時,聲請人生母王雅淑與被繼承人無任何婚姻關係,為非婚生子女,聲請人提起本件認領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領
裁判日期: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