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家財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7號原 告 甲OO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玫萱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新臺幣(下同)550 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50 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裁判日期: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