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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家財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原 告 甲00被 告 乙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該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有明定,且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扶養費已經調解成立),然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金額若干),亦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而依卷附資料尚無從得知原告主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 平

裁判日期:20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