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305號原 告 周依芬被 告 林新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兆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