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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婚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535號原 告 曾有伶(原名曾于瑄)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銘仁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裁判日期: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