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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巨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時維訴訟代理人 陳正鈺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張淑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