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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建字第53號原 告 源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相炎訴訟代理人 周耀河

陳義文律師複代理人 蔡靜娟律師被 告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鄭詩鈿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對原告新臺幣柒拾萬柒仟參佰伍拾壹元之債權不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

0 條、第175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訴訟中由吳宏國變更為鄭詩鈿,有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網站資料列印1 份在卷可參,並經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與被告間就「中壢區中山公園興建運動設施及周邊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球場工程工作物之保固責任及被告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惟經被告所否認,致原告私法上地位有不安之狀態,且此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認有確認利益存在,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工程於106 年10月11日簽立如原證1-1 、1-2 之承攬契約,原告已於系爭工程期限內完工,並經被告於107 年3 月20日驗收合格並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下稱系爭驗收書)。嗣被告於使用前即107 年5 月間,通知原告關於系爭工程所施作之新設球場地坪與既有球場地坪間接縫產生3mm 之裂縫高低差,要求原告就現況提出改善方案,原告為免影響系爭工程剩餘工程款項無法領取而配合被告要求,於107 年5 月21日將上開新舊球場地坪接縫處打除約5mm 並重新整平填補。然經原告施作完成後,被告稱打除寬度過窄,新舊球場地坪之兩側高低差仍會影響網球彈跳,復於107 年5 月21日要求原告打除約30cm之寬度重新整平施作,原告配合施作完畢。被告另於107 年8 月間,自行刨除系爭工程之多功能彈性運動地坪、移除周圍植草磚,並施作瀝青混凝土之鋪面,並要求原告於舖面上無償增作壓克力地坪,並簽立原證9 之切結書,系爭切結書已載明「工程合約外並無涉及工程保固責任」。惟被告因無法鋪設平整地面供原告於其上施作壓克力地坪,被告復於107 年11月9 日以桃市壢公字第1070064707號函知原告就不復存在之鋪面逕行改善,否則將扣抵系爭工程保固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及他案保固保證金共計新臺幣(下同)707,351 元。然原告關於系爭工程之保固責任,依系爭工程契約第16條第1 款第2 目、第17條第5 項約定,即非屬可歸責於原告施作之原因所致,非屬瑕疵,係因被告自行刨除所致;又系爭切結書已載明原告保固責任範圍,無論係被告刨除前,新舊球場地坪間接縫產生3mm 之裂縫高低差,抑或被告刨除後,自行鋪設AC鋪面無法供施作壓克力地坪之情,均非屬可歸責於原告,且依系爭工程契約,原告已因原施作內容遭刨除,而無履約保固之可能性,當然免除保固責任等語。並聲明:(一)確認被告對原告707,351 元之債權不存在。(二)確認原告就系爭工程之球場工程工作物已無法律上之保固責任。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於106 年10月11日就系爭工程簽立承攬契約,業於107 年2 月27日完工,並於107 年3 月20日會同監造單位驗收,由原告出具工程保固切結書。然被告卻於107年4 月至5 月間,陸續接獲民眾反映系爭工程所施作之地坪有高低差約3mm 之裂縫產生,經兩造會勘後確認係新、舊RC板交接處產生裂縫,故要求原告履行保固責任,經原告自行採取切割30cm寬度、重新整平方法,反致擴大裂縫來源,而未見改善。嗣經兩造搓商,由被告先行鋪設5cm 柏油細料用以吸收裂縫;再由原告後續施作3mm 壓克力漆面層,原告並於107 年9 月4 日簽立切結書,無償增作壓克力地坪。然現場柏油面層鋪設後不平整處,恐有積水疑慮,經原告協力廠商現場建議,施作壓克力面層前,先以無收縮水泥整平。惟該工法失敗,致水泥龜裂且破壞原先鋪設之柏油。被告函請原告依限改善未果,僅得續行「中壢區中山公園網球場保固缺失改善工程」以進行現場改善工作,總經費合計為707,35

1 元等語,置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52至54頁、第80至81頁)

(一)被告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與原告源鑫營造有限公司於106 年10月11日簽立原證1-1 之系爭工程契約,系爭工程契約包含原證1-2 之工程預算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兩造約定由原告施作系爭工程。

(二)系爭工程契約第14條第一項約定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100%(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一次發還。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三)系爭工程契約第14條第二項約定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逾6 月者,履約保證金應提前發還。

(四)系爭工程契約第14條第三項約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五)系爭工程於107 年3 月20日經驗收完畢合格,被告並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下稱系爭驗收書)予原告。系爭驗收書上驗收扣款欄:「無」;結算總價欄:「4,083,755元整」;驗收意見欄載明:「一、與契約規定尚符,依實做數量結算驗收。二、保固金:122,513 元整(=0000000*3%),保固期間自107 年3 月20日起機電、植栽、網球網及網球柱等由廠商保固由廠商保固1 年、前項所述以外其他設施由廠商保固3 年」(見本院卷一第325 頁)。

(六)原告現在被告處尚有系爭工程保固金122,513 元、履約保證金21萬元、它項工程即中壢市中正公園造型帳篷整修工程保固金390,538元。

(七)系爭工程於107 年9 月4 日兩造約定由原告無償增作網球場面層壓克力地坪,並簽立原證9 切結書,載明「工程合約外並無涉及工程保固責任」,現原告尚未增作上開壓克力地坪。

(八)系爭工程網球場多功能彈性運動地坪現已經刨除,並於10

7 年7 月30日由被告柏油廠商加鋪壢青鋪面。

(九)系爭工程網球場鋪設壢青鋪面後,再於107 年8 、9 月間,另由他人施作無收縮縫水泥整平工程。

(十)系爭工程網球場現鋪面已非107 年8 月、9 月施作無收縮縫水泥整平工程後情形。

(十一)系爭工程驗收紀錄載明:「抿石子+高壓水泥磚鋪面:現場數量與結算資料尚符,外觀功能正常」(見本院卷一第323 頁)

(十二)系爭驗收書後附之結算總表、結算明細表、結算數量增減說明、數量計算表,均已列:「球場工程」、「RC球場底層施做+機械整體粉光(含切縫)」、「多功能彈性運動地坪」項目(見本院卷一第327 頁、第329 頁、第332 頁、第334 頁)。

(十三)系爭工程中關於新設球場內容及規範說明如平面圖所示(見本院卷一第345 、351 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兩造於106 年10月11日簽立原證1-1 之系爭工程契約,系爭工程契約包含原證1-2 之工程預算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並約定由原告施作系爭工程,為兩造所不爭執,業由前述,則本件爭點厥為:原告於107 年9 月4 日簽立切結書,無償增作網球場面層壓克力地坪前,兩造有無約定先以無收縮水泥整平?是否為系爭工程保固範圍?被告以系爭工程網球場現鋪面不平整為由,主張扣抵原告所繳納之保固金、履約保證金21萬元、它項工程保固金,有無理由?

(一)質諸證人即時任被告公園路燈管理課課長張晏豪到庭證稱:系爭工程是全部驗收完畢,全部工程項目均驗收完畢;完工之後打網球的人反應地面有直線的裂縫,只要球打到裂縫就會造成不規則彈跳,所以要求被告要改善;伊自己去現場查看時,發現原來的裂縫已經被切開了,立刻通知原告停止施作,印象中係與原告蘇相炎接洽,現場蘇相炎建議是一定要鋪柏油鋪面再上壓克力漆面才會平整,蘇相炎說合約沒有給柏油的費用,原告不可能去鋪柏油,所以由被告自行鋪設柏油後,再由原告去施作壓克力鋪面。對於如何鋪設柏油,兩造當時沒有討論怎麼處理。後來伊就找被告有合約的廠商去鋪設柏油,伊不確定該廠商的名稱。後來鋪設柏油後,地坪更不平整,下雨會積水,所以就再請蘇相炎來看要怎麼看,後來蘇相炎就找壓克力的廠商顏先生到現場,顏先生就建議我們用無收縮水泥將不平整的地方補平,再上壓克力漆,被告當時接受顏先生建議的處理方式,因為當時考量到未來施作壓克力漆的廠商就是顏先生,為了減少施工介面,所以將鋪設無收縮水泥的工作交給顏先生;在找顏先生鋪設無收縮水泥之前,當時還沒有提出刨除系爭工程原鋪設之地坪,鋪設完無收縮水泥後積水更嚴重,所以就通知蘇相炎請他處理,因為之前都是到現場看,是在顏先生鋪設無收縮水泥但積水更嚴重之後,我們回到公所以發文要求原告盡保固責任,後來原告有回文說不是原告的責任,被告有發文告訴原告如果不履行保固責任的話,被告會自行處理後再跟原告求償,所以我們找顧問公司來處理,顧問公司建議要刨除系爭工程原鋪設之部分地坪;關於刨除系爭工程原鋪設之地坪的事,當時並沒有向原告說等語結證屬實。足認原告主張於107年5 月21日將上開新舊球場地坪接縫處打除約5mm 並重新整平填補一事,洵屬有據。

(二)然查,原告將上開新舊球場地坪接縫處切開後,如何鋪設柏油以填補接縫處,依前所述,證人張晏豪證稱兩造當時並未討論怎麼處理等情,核與原告主張被告僅詢問完成時間、要求提供施工後現況照片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二第23

3 頁,原告109 年10月12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再查,就「以無收縮水泥將不平整的地方填補」一事,既係被告與壓克力的廠商顏先生間之決定,業經證人張晏豪證述等情,則系爭工程已因被告決定施作無收縮水泥、而施作此系爭工程原未包含之項目,上開新舊球場地坪縱未平整,亦已非系爭工程保固範圍,核屬有據。

(三)觀諸系爭工程契約第16條第3 項約定:「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間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正常零附件損耗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瑕疵者,由機關負擔改正費用」,有系爭工程契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7頁)。系爭工程已經完成驗收,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系爭工程如有瑕疵,自應依循系爭工程契約第16條第3 項規定處理。被告對於指定合理期間要求原告改正一事,迄今未舉證以實其說;又自行決定委由訴外人鋪設無收縮水泥,欲整平上開新舊球場地坪,既非系爭工程保固範圍,亦屬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是以,被告以系爭工程網球場現鋪面不平整為由,主張扣抵原告所繳納之保固金、履約保證金21萬元、它項工程保固金,自無理由。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因此,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經查,原告主張因系爭工程中原施作內容遭刨除,而無履約保固之可能性,當然免除保固責任云云,然原告迄今未舉證證明,系爭工程網球場多功能彈性運動地坪現已經刨除,並於107 年7 月30日由被告柏油廠商加鋪瀝青鋪面外,系爭工程網球場原委由原告施作之全部工作物是否均經被告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存有正常零附件損耗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瑕疵,蓋觀諸系爭工程竣工圖,系爭工程網球場尚有新設網球場圍籬、新設透水盲溝、新設混凝土地坪表面刷毛、新設植草磚地坪等項目,有系爭工程契約竣工圖(工區2 新設球場平面圖)1 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一第345 頁),原告既未就此部分說明及提出證據以供本院調查,則其主張就系爭工程之球場工程工作物已無法律上之保固責任,顯與兩造間系爭工程契約與系爭驗收書前述約定之保固責任有間,自難認有據,洵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工程契約,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707,

351 元之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請求確認原告就系爭工程之球場工程工作物已無法律上之保固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裁判日期: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