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芳怡即添建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