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8號原 告 理創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邱創煥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鉦琪間因給付工程款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3,6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7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