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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2號原 告 協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翊釩被 告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依其與被告所訂立之工程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新臺幣107萬8,898元,惟依據該工程契約書第13條約定:「本合約遇有爭執,乙方(指原告)同意以甲方(指被告)所在之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3頁),顯見兩造已明示就其等間工程承攬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