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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抗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19號抗 告 人 張鎮非上列抗告人聲報成磊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13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成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成磊公司)之清算人,因成磊公司清算完結,前已檢附收支表、損益表等相關資料,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惟原審卻以成磊公司尚欠營業稅、營所稅共新臺幣(下同)139 萬3261元未為處理,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然所謂「未為處理」乃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未經查核之估算值,抗告人已電請北區國稅局優先處理中,故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非訟事件法第9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前向本院聲報為成磊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司司字第53號准予備查乙節,業經原審調閱前開事件卷證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實。惟抗告人聲報清算完結,卻為原審以成磊公司尚欠營業稅、營所稅共139萬3261元未為處理,而駁回聲請等情,固有卷附北區國稅局

109 年9 月1 日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090691501號函可參(詳原審卷第26頁),然經本院向北區國稅局確認成磊公司積欠前揭營業稅、營所稅乙情為何?該局先以110 年3 月3 日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102503563號函覆:旨揭清算事件前經本局中壢稽徵所以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090691501號函預估債權139 萬3261元在案,惟該金額嗣經修正為61萬9496元等語(詳本院卷第25頁);嗣又以110 年4 月14日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102506312號函覆:旨揭清算事件前經本局中壢稽徵所以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102503563號函預估債權61萬9496元在案,惟該金額嗣經核定並繳納,請惠予更正債權為0元等語(詳本院卷第41頁)。是成磊公司顯已處理前揭積欠營業稅、營所稅之事宜無訛。基此,原裁定以此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由原審另為適當之處理。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