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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哲睿代 理 人 張永亮

蔡朝安律師鍾元珧律師陳瑩柔律師吳宛怡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應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120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

1 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聲請重整,本院已陸續徵詢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有擔保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意見,並請聲請人造具債權人清冊、股東名冊,提出歷年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09 年5 月、6 月份之訂單資料、109年1 月至6 月30日之損益結果資料,並依非訟事件法於109年7 月對聲請人為必要之訊問。而前開公司法所訂120 日期間將於109 年8 月25日24時許屆至(參民法第120 條第2 項),因未能於該時前就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之人選及意願為確認,故有依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2 項規定延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