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麟代 理 人 張永亮
蔡朝安律師鍾元珧律師陳瑩柔律師吳宛怡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應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 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120 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向本院聲請重整,前經本院於109 年8 月25日裁定就准許或駁回本件重整之期間延長30日,現因尚有相關資料待調查中,爰依前開公司法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