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整字第1號重 整 公司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 整 人 梁哲睿

黃振哲黃志堅會計師代 理 人 張永亮

蔡朝安律師鍾元珧律師陳瑩柔律師吳宛怡律師楊芝菁律師重整監督人 施中川會計師兼律師

張宜暉律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代 理 人 江鑒恭

吳瑜庭吳進佳聲明異議人即債 權 人 名家環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婉霜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楊于瑾律師楊紹翊律師聲明異議人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代 理 人 林永賢

張金隆債 權 人 海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哲睿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重整公司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楊芝菁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