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5號聲 請 人 李雪櫻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藍迪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桃園市藍迪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21條、第23條准予變更如附表「變更後條文」欄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藍迪基金會之董事長,茲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藍迪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21條、第23條如附表「變更後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第二屆第11次董事會議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桃園市政府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原捐助章程第2 條、第3 條部分,僅係變更事務所地址、設立基金存放於金融機構,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婷┌────────────────────────────────────────────────┐│附表: │├────┬─────────────────────┬─────────────────────┤│條 號│原條文 │變更後條文 │├────┼─────────────────────┼─────────────────────┤│第2 條 │本會設置於桃園市大園區溪海里12鄰溪州子34之│本會設置於桃園市○○區○○路○○○ 巷○○弄100 ││ │5號。 │號。 │├────┼─────────────────────┼─────────────────────┤│第3 條 │本會之設立基金總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整,前項│本會之設立基金總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整,並依││ │基金及財產,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隨時│法存放於金融機構,前項基金及財產,得由捐助││ │補充之。 │人或其他個人、團體隨時補充之。 │├────┼─────────────────────┼─────────────────────┤│第7 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 │鄰聘學者、專家或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其中學│鄰聘學者、專家或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其中學││ │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者專家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 │屆董事就學者、專家或社會熱心人士共同提名選│屆董事就學者、專家或社會熱心人士共同提名選││ │舉之,並報主管單位核備。 │舉之,並報主管單位核備。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 │ │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 │ │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 │├────┼─────────────────────┼─────────────────────┤│第9 條 │董事及董事長之任期均為三年,如經遴聘或連選│董事及董事長之任期均為四年,如經遴聘或連選││ │得連任之。 │得連任之。 │├────┼─────────────────────┼─────────────────────┤│第10條 │本董事會職權如下: │本董事會職權如下: ││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動。 ││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 │四、財產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產稽核事項。│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五、其他有關基金會之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五、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六、其他有關基金會之重大業務之決議。 │├────┼─────────────────────┼─────────────────────┤│第11條 │董事皆為無給職,如任期內有無故缺席連續二次│董事皆為無給職,惟董事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 │以上或因故辭職,由董事長遴聘並提董事會通過│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為限。 │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在此限。 ││ │ │董事如於任期內有無故缺席連續二次以上或因故││ │ │辭職,由董事長遴聘並提董事會通過,其任期以││ │ │補足原任為限。 │├────┼─────────────────────┼─────────────────────┤│第12條 │本會設執行長一人,會計及出納各一人,由董事│本會設執行長一人、主任一人、會計及出納各一││ │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得增聘│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必││ │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請董事長決定│要時得增聘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 │之。 │請董事長決定之。 │├────┼─────────────────────┼─────────────────────┤│第13條 │會議之召開: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由董事長召集之,如│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 │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書面請求│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三││ │時,得召開臨時會。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分之二以上董事書面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 ││ │擔任主席,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 ││ │推舉董事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 │├────┼─────────────────────┼─────────────────────┤│第14條 │開會、決議人數: │開會、決議人數: ││ │董事會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董事會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下列特別決議事項應有董││ │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抵押。 │二、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抵押。 ││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 │四、董事及董事長的遴選及解聘。 │四、董事及董事長的遴選及解聘。 ││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16條 │委託出席: │委託出席: ││ │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 │理出席,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委託,其委託│理出席,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委託,且其人││ │事項依委託書內容定之。 │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其委託事項依委││ │ │託書內容定之。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 │ │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第21條 │個人或團體(機構)捐助款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個人或團體(機構)捐助款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除原創設基金外,其他財動與財產之動支必須│。除原創設基金外,其他財產之動支必須符合「││ │符合「桃園縣財團法人設立及監督準則」第十六│財團法人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二條規定。 ││ │、十八條規定。 │ │├────┼─────────────────────┼─────────────────────┤│第23條 │核備文書: │核備文書: ││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年度預算書及│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 │業務計畫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 │查。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 │具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執行書,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通過,送主管機關備查。 ││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