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2號聲 請 人 劉雪筠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慧行世紀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慧行世紀文教基金會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編號4至12 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慧行世紀文教基金會(下稱慧行世紀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已於民國109 年
1 月29日上午10時第7 屆第5 次董事會決議,依據財團法人法規定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 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並主張相對人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慧行世紀基金會第7 屆第5 次董事會決議紀錄、慧行世紀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慧行世紀基金會原捐助章程、慧行世紀基金會修訂後捐助章程在卷可證,並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 至10條、第12至14條,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並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且主管機關教育部就前開變更亦核予許可等情,有教育部109 年6 月1 日臺教社(三)字第1090057347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第5 至10條、第12至14條如附表所示部分,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關於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第1 、2 條修正文字、第4條修正基金會地址、第15條修正捐助章程修訂歷程、第16條修正捐助章程施行程序部分,核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無庸向本院聲請准許,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寶霞附表┌──┬───────────────┬───────────────┐│編號│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1 │第一條: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財團法人監督││ │有關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慧││ │人慧行世紀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行世紀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 │)。 │├──┼───────────────┼───────────────┤│2 │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會以發揚終身學習、終身教育之│本會以發揚終身學習、終身教育之││ │理念,促進家庭及親子教育,強化│理念,促進家庭及親子教育,強化││ │學校教育功能,推廣心靈改革教育│學校教育功能,推廣心靈改革教育││ │,以增進社會和諧為宗旨,依有關│,以增進社會和諧為宗旨,依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 │一、辦理社會心靈改革教育事宜。│一、辦理社會心靈改革教育事宜。││ │二、辦理推廣家庭教育及親子教育│二、辦理推廣家庭教育及親子教育││ │ 之活動,增進社會和諧。 │ 之活動,增進社會和諧。 ││ │三、推廣法治教育,加強全民法律│三、推廣法治教育,加強全民法律││ │ 服務。 │ 服務。 ││ │四、出版有關倡導教育理念之刊物│四、出版有關倡導教育理念之刊物││ │ 、有聲書及錄影帶,啓迪人生│ 、有聲書及錄影帶,啓迪人生││ │ 。 │ 。 ││ │五、辦理清寒優秀學子獎助學金,│五、辦理清寒優秀學子獎助學金,││ │ 鼓勵同學。 │ 鼓勵同學。 ││ │六、推廣國際學術研討交流,發揚│六、推廣國際學術研討交流,發揚││ │ 中華文化。 │ 中華文化。 ││ │七、其他符合設立宗旨之文教公益│七、其他符合設立宗旨之文教公益││ │ 活動。 │ 活動。 │├──┼───────────────┼───────────────┤│3 │第四條: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區○○路│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八十五號。 │八十五號。 │├──┼───────────────┼───────────────┤│4 │第五條: │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 │如下: │如左: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 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訂定。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訂。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 │ ││ │九、合併之擬議。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 ││ │ 或決議。 │ │├──┼───────────────┼───────────────┤│5 │第六條: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 ││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 │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 │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 ││ │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 ││ │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 ││ │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 ││ │總人數三分之一。 │ │├──┼───────────────┼───────────────┤│6 │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 │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任;董事因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 │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應另行改選│,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 │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事會應召開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 │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 ││ │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 ││ │,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 ││ │為登記: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 ││ │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 ││ │ 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 ││ │ 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 ││ │ 者,不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汙│ ││ │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 │ 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 │ 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 │ 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 。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 ││ │ 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 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有前項五款情事者,不得充│ ││ │ 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 ││ │ 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 ││ │ 為登記。 │ │├──┼───────────────┼───────────────┤│7 │第八條: │第八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 │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 │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 ││ │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 ││ │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8 │第九條: │第九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 │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 │他董事代理出席。 │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 │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 │總人數三分之一。 │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行召集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 │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開會。 ││ │召集之。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 │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 │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教育部││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准許後行之: ││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 六十二條或六十三條情形並應││ │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 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 。 ││ │育部許可後行之: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二、基金之動用。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召開董││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事會之前十日,將開會通知及議程││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請教育部派││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紀錄呈報教育部。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 │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 │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比例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 │ │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9 │第十條: │第十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 │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 │: │函報教育部備查: ││ │一、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一、上年度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 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二、本年度計晝及經費收支預算。││ │ 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 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 ││ │ 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 ││ │ 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 。 │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 ││ │ 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 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 ││ │ 網上傳備查。 │ │├──┼───────────────┼───────────────┤│10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 │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用基金會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 │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之監督;其││ │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一、存放金融機構。 ││ │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 │下: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 │一、存放金融機構。 │ 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 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 │ 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 資。 ││ │ 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 │ 、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 │ 行之商業本票。 │金之現金總額。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不動產。│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 ││ │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 ││ │ 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 ││ │ 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 ││ │ 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 ││ │ 額百分之五。 │ │├──┼───────────────┼───────────────┤│11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 │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 │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育部許可││ │,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並向法院辨理變更登記。 ││ │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 ││ │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 ││ │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 ││ │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 │├──┼───────────────┼───────────────┤│12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經董事會依捐助│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 │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 │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之地方自治││ │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團體。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 ││ │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 ││ │事務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13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五││ │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二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二月二十二日,如有未盡事宜,悉││ │一零九一月二十九日,如有未盡事│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 ││ │法令規定辦理。 │ │├──┼───────────────┼───────────────┤│14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 │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施行。 ││ │訂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