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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3號聲 請 人 曾學鉦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立山腳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立山腳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編號4 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桃園市立山腳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下稱山腳國民中學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為符合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經民國109 年7 月13日上午10時第10屆第

8 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 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並主張相對人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山腳國民中學基金會第10屆第8 次董事會決議紀錄、山腳國民中學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山腳國民中學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原始版)、山腳國民中學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訂版)在卷可證,並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第7 條,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並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且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就前開變更亦核予許可等情,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 年7 月23日桃教終字第1090065425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第7條如附表編號4 所示部分,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關於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 、3 條修正文字、第4 條修正基金會地址部分,核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無庸向本院聲請准許,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附表┌──┬─────────────┬─────────────┐│編號│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 │ │├──┼─────────────┼─────────────┤│1 │第一條: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財團法人│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教育部文││ │法,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 │立山腳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立山││ │。 │腳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 │├──┼─────────────┼─────────────┤│2 │第三條: │第三條: ││ │本會基金共計新台幣貳佰壹拾│本會創立基金共計新台幣貳佰││ │伍萬元整,其中壹佰壹拾伍萬│壹拾伍萬元整,其中壹佰壹拾││ │元由學校校友、家長、公司行│伍萬元由學校校友、家長、公││ │號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另壹│司行號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 │佰萬元,向蘆竹鄉公所及桃園│另壹佰萬元,向蘆竹鄉公所及││ │縣政府各請補助伍拾萬元,本│桃園縣政府各補助伍拾萬元,││ │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繼續接受各界捐助。 ││ │續接受各界捐助。 │ │├──┼─────────────┼─────────────┤│3 │第四條: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桃園市蘆│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桃園市○○○ ○○區○○里○○路○○○號○○○區○○村○○路○○○號山││ │腳國中內。 │腳國中內。 │├──┼─────────────┼─────────────┤│4 │第七條: │第七條: ││ │(一)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一)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 │,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 │因故【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因故【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 │】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遴聘│】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遴聘││ │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董事任│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董事任││ │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 │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每改│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每改││ │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按時│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按時││ │辦理交接。連任之董事人數,│辦理交接。 ││ │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二)本基金會設董事十一至││ │三分之二。但全國性財團法人│十九人,其中一人兼任董事長││ │經主管院核准,地方性財團法│。 ││ │人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三)本基金會設董事長、董││ │限。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事、執行秘書、會計、出納皆││ │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無給職義工性質。 ││ │及改聘(選)董事人數。 │ ││ │(二)本基金會設董事七至十│ ││ │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 ││ │中一人為董事長。 │ ││ │(三)本基金會設董事長、常│ ││ │務董事、董事、執行長、執行│ ││ │秘書、會計、出納皆無給職義│ ││ │工性質。 │ │└──┴─────────────┴─────────────┘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