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0號聲 請 人 呂真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誠信愛心家園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誠信愛心家園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 號函釋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係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誠信愛心家園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第6 屆第1 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誠信愛心家園於民國109 年1 月18日召開系爭臨時董事會,決議變更部分捐助章程條款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愛心家園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新舊條文修改部分對照表、第6 屆第1 次臨時董事會議會議記錄、第6屆第1 次臨時董事會議簽到表、第5 屆第1 次臨時董事會議通過第9 次修正之捐助章程、會議照片、法人登記證書及董事長呂貞觀之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應堪予以認定。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部分,除原條文第1 條、第3 條、第5 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外(詳後述),其餘變更均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範疇,且不違背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及精神,亦無牴觸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復以相對人主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就其變更內容表示同意備查在案,有該局109 年7 月28日桃社障字第1090065659號函在卷可佐。爰此,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四、至原條文第1 條係明定捐助章程訂定之依據;第3 條係變更財團法人之目的及其業務;第5 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及第24條,均為條次變更;第26條內容未有任何變更;第27條則係明定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時,應予遵循之依據;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僅須憑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變更文件,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須聲請法院另為裁定,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附表┌─────────────┬─────────────┐│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第六條 │第六條 ││本家園設董事會置董事7 人,│本家園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分部││任期為4 年,連選得連任。但│,並置分部主任綜理分部業務││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及聘用相關工作人員。 ││董事總人數5 分之4 。首屆董│ ││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 ││事,由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 ││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 ││,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第七條 │第七條 ││本家園董事總人數5 分之1 以│本家園設董事會置董事7 人,││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遴聘社會賢││長或工作經驗。本家園董事相│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或捐助││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之親屬不││人數3 分之1 。董事因故出缺│得超過3 分之1 。 ││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第八條 │第八條 ││本家園由當屆董事互推選1 人│本家園董事任期3 年連聘得連││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會遴││表本法人,其任期為4 年,連│聘社會賢達及熱心社會福利事││選得連任。 │業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 │後聘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 │達總名額3 分之1 時應即召開││ │董事會補聘之,其任期以補足││ │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九條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家園由當屆董事互推選1 人││本家園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表本法人,其任期為3 年,連││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選得連任。 ││ 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2 │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 ││ 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 1 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 ││ 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畢或赦免後未滿2 年。但│ ││ 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 ││ 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 ││ 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 ││ 算程序,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 撤鎖。 │ ││有前項第5 款情事者,不得充│ ││任本家園董事,其已充任者,│ ││當然解任。 │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2 項當然│ ││解任情事者,由本家園通知主│ ││管機關,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 ││法院為登記。 │ │├─────────────┼─────────────┤│第十條 │第十條 ││本家園董事會職權如下: │本家園董事會職掌如后: ││一、主任之遴選及考核。 │一、主任之遴選及考核。 ││二、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二、園務計畫之審核。 ││三、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三、經費籌措。 ││ 及運用。 │四、預算決算之審議核定。 ││四、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五、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之││五、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之│ 稽核監督。 ││ 稽核監督。 │六、人事組織、任免等之審核││六、人事組織、任免等之審核│ 。 ││ 。 │七、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七、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定之事項。 ││八、合併之擬議。 │八、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 ││九、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十、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十一、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 │ ││十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 之擬議。 │ ││十三、其他本捐助章程規定事│ ││ 項之擬議或決議。 │ ││十四、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家園董事互選1 人為董事長│本家園董事會每6 個月召開1 ││,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或││表本家園。董事長請假、因故│經董事2 分之1 以上連署提議││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得召集臨時會議,並於會議前││事長指定董事1 人代理之;董│1 週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 ││者,由董事互推1 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 ││至少開會1 次。必要時,得由│ ││董事長或3 分之1 以上董事提│ ││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 ││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出席。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 ││受1 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 ││得逾董事總人數3 分之1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 ││現任董事總人數3 分之1 以上│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 ││事長應自受請求後10日內召集│ ││。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本家園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席或議事與董事長本身有關須││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迴避時,由董事互推1 人為臨││3 分之2 以上董事之出席,以│時主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 ││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 項。 │ ││前2 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 ││會議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 ││董事及主管機關,不得以臨時│ ││動議提出。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家園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於│本家園董事會議須董事過半數││年度開始後1 個月內,將董事│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董事過││會通過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下列││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前│各項之決議須董事3 分之2 以││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始得為之。 ││,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年度│一、章程之修訂。 ││結束後5 個月內,將董事會通│二、財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過之前1 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三、其他重大事項。 ││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家園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本家園基金為新台幣100 萬元││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正。 ││合設立目的及本捐助章程所定│ ││之業務。 │ ││本家園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 ││以本家園名為之,並受主管機│ ││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 ││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 ││融機構。 │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 ││以下列方式為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 ││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 ││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 ││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 業本票。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 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益憑證。 │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5 範圍│ ││ 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 ││ 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 ││ 資本額百分之5 。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家園由余玉泉等人,捐助新│本家園如因故解散時應報請主││台幣100 萬元為設立基金,嗣│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悉歸當地地方自治團體,不得││、法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家園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本家園置主任1 人,由董事會││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議決後聘任之,任期為3 年,││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家園主│連聘得連任之。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家園置主任1 人,由董事會│本家園主任依董事會之決議及││議決後聘任之,任期為4 年,│賦予之職權綜理園務,其職掌││連聘得連任之。 │如后: ││ │一、管理本家園一切事務。 ││ │二、本家園財產之保管。 ││ │三、按實際需要遴聘本家園所││ │ 需員工。 ││ │四、列席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本家園設下列各組並置督導1 │本家園各組組長須向秘書負責││人及組員若干人,組員未達4 │,秘書須向主任負責,其業務││人不置督導;各組視需要敦聘│應受秘書及主任之指揮督導,││外部督導1 人,予以協助輔導│並由秘書及主任予以考核獎懲││。 │。 ││一、社工組: │ ││1.督導:綜理及督導有關社工│ ││ 事宜。 │ ││2.社工員:負責服務對象有關│ ││ 個案資料建檔、活│ ││ 動規劃、在職訓練│ ││ 、資源整合、社工│ ││ 業務推展等事宜。│ ││二、教保組: │ ││1.督導:綜理及督導有關教保│ ││ 事宜。 │ ││2.教保員:負責教育訓練、輔│ ││ 導及照顧服務對象│ ││ 生活。 │ ││3.生活服務員:照顧服務對象│ ││ 起居生活及生│ ││ 活訓練。 │ ││4.就業服務員:負責服務對象│ ││ 就業訓練及輔│ ││ 導工作。 │ ││三、保健組: │ ││1.督導:綜理及督導有關醫護│ ││ 保健事宜。 │ ││2.護理人員:負責服務對象就│ ││ 醫及健康照顧等│ ││ 有關護理業務事│ ││ 宜。 │ ││四、行政組: │ ││1.督導:綜理及督導有關行政│ ││ 事宜。 │ ││2.組員:包括人事、行政、會│ ││ 計、出納、總務等,│ ││ 負責人事作業、文書│ ││ 行政、會計、出納、│ ││ 總務管理等。 │ ││3.技工:包括司機、廚工、工│ ││ 友等。 │ ││五、專業團隊:專任或兼任之│ ││ 心理治療師、物理治療師│ ││ 、語言治療師、職能治療│ ││ 師、復健師、營養師、醫│ ││ 師,並視需要外聘社工督│ ││ 導、教保督導或其他專業│ ││ 人員。 │ ││六、顧問人員:包括特殊教育│ ││ 社會工作醫療復健及具有│ ││ 專知聲望人士聘為本家園│ ││ 顧問,由主任遴選聘用之│ ││ 。 │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本家園各組督導須向秘書負責│本家園依規定辦理有關會議,││,秘書須向主任負責,其業務│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應受秘書及主任之指揮督導,│ ││並由秘書及主任予以考核獎懲│ ││。 │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本家園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1 │本家園經費收支及管理,應建││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依│立會計制度,詳實記錄有關財││規定於每年1 、5 月檢具下列│務事宜。 ││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一、業務報告。 │ ││二、工作計劃。 │ ││三、財務報告(收支預算表及│ ││ 收支決算表)。 │ ││四、人事概況。 │ ││五、財產目錄。 │ ││六、捐贈目錄及徵信記錄。 │ ││七、董事會會議記錄。 │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本章程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令所定│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程序完成後施行;修正時,亦│修改時亦同。 ││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