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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8號聲 請 人 楊牡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甡光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甡光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至二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編號5 至11、13至20、22「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刪除如附表編號12、21、25「原條文」欄所示原本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甡光福利基金會(下稱甡光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經民國109 年10月24日下午3 時第7 屆第7 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 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並主張相對人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甡光基金會第7 屆第7 次董事會決議紀錄、甡光基金會變更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而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條文,其中修正後條文第5 至第22條(即如附表編號5 至11、13至20、22至24),另刪除附表「原條文」欄第15條、第19條、第22條條文(即如附表編號12、21、25),係規定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並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且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就前開變更亦核予許可等情,有桃園市政府109年11月18日府社團字第1090292330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編號5 至11、13至20、22至24「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刪除如附表編號12、21、25「原條文」欄所示第15、19、22條規定部分,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 至4 條、第23至24條,另刪除附表「原條文」欄第25條部分,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無庸向本院聲請准許,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附表┌──┬───────────────┬───────────────┐│編號│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1 │第一條: │第一條: ││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本基金會訂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 │私立甡光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私立甡光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 │簡稱本會)。 │簡稱本會)。 │├──┼───────────────┼───────────────┤│2 │第二條: │第四條: ││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平鎮區南│本會事務所設於桃園市平鎮區南平││ │平路二段516 巷99號。並得視業務│路二段516 巷99號。 ││ │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 ││ │事務所。 │ │├──┼───────────────┼───────────────┤│3 │第三條: │第三條: ││ │本會以舉辦社會福利為目的。 │本會以舉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宗││ │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旨。 ││ │一、關於兒童福利事項。 │第五條: ││ │二、關於青少年福利事項。 │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 │三、關於婦女福利事項。 │一、兒童福利。 ││ │四、關於老人福利事項。 │二、青少年福利。 ││ │五、關於殘障福利事項。 │三、婦女福利。 ││ │六、關於社會公益活動事項。 │四、老人福利。 ││ │七、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五、殘障福利。 ││ │八、關於長期照顧服務事項。 │六、急難救助。 ││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七、社會公益活動。 ││ │,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八、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九、長期照顧服務。 ││ │ │第六條: ││ │ │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 │ │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 │ │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 │ │用於前條之社會福利目的事業支出││ │ │,不得少於總支出之百分之六十。│├──┼───────────────┼───────────────┤│4 │第四條: │第二條: ││ │本會由楊牡真、許安萬等捐助成立│本會由楊牡真發起創設暨許安萬等││ │,捐助金額新台幣10,000,000萬。│捐助成立 ││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或其他個人、團│ ││ │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 │├──┼───────────────┼───────────────┤│5 │第五條: │第七條: ││ │本會置董事五人,第一屆董事由捐│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第一屆││ │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董事由創設人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 │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選│會福利人事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 │舉之,並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與│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 │社會福利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過三分之一。 ││ │但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 ││ │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 ││ │董事人數五分之四。 │ │├──┼───────────────┼───────────────┤│6 │第六條: │第八條: ││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四年,│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得││ │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連選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 │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 │之任期為限。 │任期屆滿內一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 │董事會應於任期屆滿一個月內,改│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 │選下屆董事會。 │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 │ │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如││ │ │任期屆滿董事長不為改選(聘)時││ │ │,由董事推選一人為召集人召開董││ │ │事會議改選(聘)之。 │├──┼───────────────┼───────────────┤│7 │第七條: │第九條: ││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本會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 │,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法人。│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8 │第八條: │無 ││ │本會置監察人一人,均為無給職,│ ││ │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 ││ │事務之執行,任期為四年,由董事│ ││ │長提名,董事會議通過聘任。 │ ││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 ││ │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9 │第九條: │無 ││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董事│ ││ │長未召集會議辦理改選時,得由董│ ││ │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通知董事長召│ ││ │開董事會議辦理之。董事長應自受│ ││ │請求後十日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 ││ │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經主管機│ ││ │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 │├──┼───────────────┼───────────────┤│10 │第十條: │第十條: ││ │董事會之職權: │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一、各種計劃之審核。 ││ │ 用。 │二、經費之籌措。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三、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 ││ │ 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督。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及決││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定。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項。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七、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 │ 。 │ ││ │九、合併之擬議。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 ││ │ 或決議。 │ │├──┼───────────────┼───────────────┤│11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 │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董│本會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事長認有必要或三分之一董事之提│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二分之一董事││ │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因││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之董事出│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用書面委託││ │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他董事代表之,但每一董事以代││ │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不得超過││ │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以上│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 │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第十三條: ││ │之。 │本會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二、基金之動用。 │意方得決議。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第十四條: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本會重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定負擔以及章程修改,必須經董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董事││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並應││ │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12 │本條刪除 │第十五條: ││ │ │本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13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 │,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 │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 │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14 │第十三條: │第十一條: ││ │本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董│本會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二分之一董事││ │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因││ │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用書面委託││ │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會開│其他董事代表之,但每一董事以代││ │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不得超過││ │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 ││ │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15 │第十四條: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董事長處││ │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議│理會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 │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事│決議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 │務員二人,由執行長提名,董事會│關核備,其他人員之任免及管理法││ │議通過聘任之。 │另訂之。 │├──┼───────────────┼───────────────┤│16 │第十五條: │第二十三條: ││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 │會董事、監察人及各種職務,現在│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在││ │職董事、監察人或職員應予解除職│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 │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過失犯不在此限。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 ││ │ 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 ││ │ 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 ││ │ 免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 ││ │ ,不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汙│ ││ │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 │ 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 │ 畢、執行完畢或赦免未滿二年│ ││ │ 。 │ ││ │ 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 │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 。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一消費者債務清│ ││ │ 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 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 │ │├──┼───────────────┼───────────────┤│17 │第十六條: │第二十四條: ││ │本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 │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並應│├──┼───────────────┤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18 │第十七條: │務狀況。 ││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 ││ │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 ││ │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 ││ │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 ││ │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得│ ││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19 │第十八條: │第十六條: ││ │本會最低設立基金新台幣壹千萬元│本會基金(財產)總額為新台幣捌││ │不得動支;最低設立基金以外之捐│仟貳佰玖拾柒萬貳仟伍佰元。 ││ │助基金,非經召開董事會議,並有│(基金之種類數額詳如財產清冊)││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原始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助││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報經主管│,或捐贈之款項,均應在金融機構││ │機關核定,不得動支。 │設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摺、││ │ │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 │ │指定專人保管,捐助(贈)如為不││ │ │動產,應即依法並無條件過戶本會││ │ │。第十七條本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 │ │,衹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基││ │ │金,基金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 │ │除為符合目的事業而必須支出之費││ │ │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或給予││ │ │任何人特殊利益。 │├──┼───────────────┼───────────────┤│20 │第十九條: │無 ││ │本會最低設立基金新台幣壹千萬元│ ││ │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入除│ ││ │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機構,如有│ ││ │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債、票、券│ ││ │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21 │本條刪除 │第十九條: ││ │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知││ │ │聲望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議決││ │ │通過後聘任之。 │├──┼───────────────┼───────────────┤│22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 │本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具年度│本會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 │業務計晝書、經費預算書,提經董│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經董事會議通││ │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 │ │終結後三個月內將年度經費決算及│├──┼───────────────┤業務執行書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23 │第二十一條: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本會應於每年五月底前辦理決算,│ ││ │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審定通過後│ ││ │,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 ││ │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 ││ │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 ││ │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 ││ │二、決算書。 │ ││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 ││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 ││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 ││ │六、財產目錄。 │ ││ │七、具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 ││ │ 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 │├──┼───────────────┼───────────────┤│24 │第二十二條: │第十八條: ││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本會如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 │部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地方││ │團體。 │政府,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 │ │團體機構。 │├──┼───────────────┼───────────────┤│25 │本條刪除 │第二十二條: ││ │ │本會設立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業務。││ │ │一、業務組。 ││ │ │二、事務組。 ││ │ │三、財務組。 ││ │ │前項組稱,得視本會業務發展需要││ │ │,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增減之。 │├──┼───────────────┼───────────────┤│26 │本條刪除 │第二十五條: ││ │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27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六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 │定辦理。 │令規定辦理。 │├──┼───────────────┼───────────────┤│28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七條: ││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本章程經奉報主管機關核淮並完成││ │法定程序後施行。 │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 │└──┴───────────────┴───────────────┘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