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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3號聲 請 人 方海龍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臺灣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灣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7 條准予變更如附表「變更後條文」欄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灣大華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茲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臺灣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7 條如附表「變更後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桃園市政府函、第16屆第6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其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原捐助章程第2 條、第9 條、第15條、第19條、第21條、第26條、第27條、第29條、第30條、第33條部分,僅係變更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婷┌────────────────────────────────────────────────┐│附表: │├────┬─────────────────────┬─────────────────────┤│條 號│原條文 │變更後條文 │├────┼─────────────────────┼─────────────────────┤│第2 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桃園市○○區○○路二段二百│本法人事務所設於桃園市○○區○○路二段二百││ │號。並得經教育部之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號。並得經桃園市政府之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 │務所。 │分事務所。 │├────┼─────────────────────┼─────────────────────┤│第7 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九人;董事長一人,│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九人;董事長一人,││ │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 │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 ││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二次,但每屆│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創辦人為當││ │董事至少改選五分之一,至多改選三分之一之全│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 │體董事。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本條各項有關董事任期與董事長資格之規定,非││ │擔任本法人董事未滿四年者,不得膺選為董事長│經本法人董事現任董事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多數之││ │。 │同意,不得修正變更。 ││ │本條各項有關董事任期與董事長資格之規定,非│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然││ │經本法人董事現任董事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多數之│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須為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 │同意,不得修正變更。前項董事連選得連任二次│獻之國內外人士。 ││ │之規定,其連任次數之累計自改選第十四屆董事│ ││ │時起算。 │ ││ │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然│ ││ │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須為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 ││ │獻之國內外人士。 │ │├────┼─────────────────────┼─────────────────────┤│第9 條 │各屆董事改選時,除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不具董│各屆董事改選時,除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不具董││ │事資格者外,現任董事得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事資格者外,現任董事得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 │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 │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列明於候選人名單後,│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列明於候選人名單後,││ │由現任董事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 │由現任董事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 ││ │前項董事之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前項董事之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 │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教育部核定前,因│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桃園市政府核定前││ │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下屆董事者│,因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下屆董││ │,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辦理董事補選。依│事者,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辦理董事補選││ │私立學校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 │。依私立學校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 │├────┼─────────────────────┼─────────────────────┤│第15條 │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開會通知應以可│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開會通知應以可││ │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會議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會議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 │監察人。 │監察人。 ││ │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董事長因│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董事長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臨時│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臨時││ │主席。 │主席。 ││ │經現任董事二人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經現任董事二人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 │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 │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時,由│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時,由││ │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請求之董事報經桃園市政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 │。 │├────┼─────────────────────┼─────────────────────┤│第19條 │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並│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並││ │於會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董事、監察│於會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董事、監察││ │人及其他列席人員,並依法令規定送教育部。 │人及其他列席人員,並依法令規定送桃園市政府││ │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本法人重要檔案,於本法人│。 ││ │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於本法人主事務所。 │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本法人重要檔案,於本法人││ │ │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於本法人主事務所。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察人之候選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察人之候選人: ││ │一、曾任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學│一、曾任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學││ │ 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 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 │ 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 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 │ 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 │ 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 ││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 │ ,尚未逾三年。 │ ,尚未逾三年。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 │監察人之遴選,由董事會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出監│監察人之遴選,由董事會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出監││ │人候選人,經董事會決議,報教育部核定後,聘│人候選人,經董事會決議,報桃園市政府核定後││ │任之。 │,聘任之。 │├────┼─────────────────────┼─────────────────────┤│第26條 │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 │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 │運用。 │運用。 ││ │前項賸餘款,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教育│前項賸餘款,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桃園││ │部同意後,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市政府同意後,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 │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 │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 │├────┼─────────────────────┼─────────────────────┤│第27條 │本法人所設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本法人所設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 │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專案報請│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專案報請││ │教育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桃園市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 │ │理。 │├────┼─────────────────────┼─────────────────────┤│第29條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會計制度,據以│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會計制度,據以││ │辦理會計事務。 │辦理會計事務。 ││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分│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分││ │別陳報教育部備查。 │別陳報桃園市政府備查。 ││ │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計算方式及│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計算方式及││ │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 │止日。 │止日。 ││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 │度財務報表,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度財務報表,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 │公告之。 │公告之。 │├────┼─────────────────────┼─────────────────────┤│第30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 │費及交通費。 │費及交通費。 ││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應由本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應由本法人││ │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其報酬│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其報酬││ │之上限,應符合教育部之規定。 │之上限,應符合桃園市政府之規定。 ││ │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得納入本法人所│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得納入本法人所││ │設學校之員額編制。 │設學校之員額編制。 ││ │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辦事人員│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辦事人員││ │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 │支預算及決算。 │支預算及決算。 │├────┼─────────────────────┼─────────────────────┤│第33條 │本章程報請教育部核定,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本章程報請桃園市政府核定,並經法院登記後施││ │修正時,亦同。 │行;修正時,亦同。 │└────┴─────────────────────┴─────────────────────┘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