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顏文卿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顏文卿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 、
142 條分別定有明文。蓋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之規範目的,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取得免責機會,若其於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獲得相當程度之受償保障,法院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該條所稱「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並未將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已受償金額予以排除,則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包括清算程序中之受償額)如均達該比例,債務人即得依本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參照),並非概應予免責。另法院於裁定不免責或撤銷免責時,如債務人之清償額已達上述比例,而於裁定後未再繼續清償,即與同條例第142 條規定要件不符,法院尚不得裁定免責(101 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 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另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 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至於第142條規定之情形,則不論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故法院如認裁定免責為不適當時,仍可為不免責之裁定(司法院民事廳97年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以
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114 號裁定不免責並確定,但聲請人受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42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已達其應受分配額,故債務人自得依法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移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然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全體債權人同意,亦未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認可,本院遂以100 年度消債清字第8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認定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第4 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遂於100 年12月30日以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114 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並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二)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後有固定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其於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尚餘新臺幣(下同)273,252 元(計算式:585,252 元-312,000 元=273,252 元),又債務人之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並未獲得分配等情,有本院100 年度消債聲第114 號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40頁)。
(三)又聲請人主張自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陸續清償總額已達648,600 元等語,並提出扣薪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
7 至29頁)。而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受償情形,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受償金額外,其餘債權人陳報受償金額如附表「聲請人自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欄所示,堪認聲請人所述屬實。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未陳報,參酌聲請人所提出之扣薪明細,其受償金額如附表「聲請人自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欄所示,是本件債權人已受償金額合計為658,212 元(計算式:265,400 元+118,700 元+119,300 元+12,900元+81,600元+60,312元=658,212 元),已逾273,252 元,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則依前揭法律規定及研討意見,本院即無裁量餘地,而應為免責之裁定。
(四)另本院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114 號裁定固然以聲請人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規定應不免責之事由,然各該債權人所陳報的「浪費奢侈之行為」,乃以聲請人於97年12月10日於聯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消費1,35
0 元(分18期)、98年2 月2 日於金慶山銀樓消費10,600元、98年2 月3 日於金日盛銀樓分期付款消費837 元(分12期)、98年2 月3 日於東笙汽車保養廠消費1,674 元(分12期)、98年2 月17日於金萬壽銀樓消費8,580 元、98年2 月13日繳付康健人壽保險費6,680 元、98年2 月13日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消費79,800元、98年2 月13日於龜山銀樓消費8,700 元、98年2 月17日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消費49,840元、同日於科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0,560元、98年2 月20日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2,117元、98年
2 月21日於科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450 元、東笙汽車保養廠18,326元(分12期)、金日盛銀樓消費9,163 元(分12期)、98年3 月3 日於聯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20,250元(分18期)、於97年12月27日於宏偉汽車工作室消費5 萬元、98年1 月10日於維光商行消費5 萬元、98年1 月13日於東笙汽車保養廠消費81,200元、於98年1月10日於宏偉汽車工作室消費5 萬元、於97年10月30日於美樂家公司消費3,890 元、97年11月25日於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0,971元等消費而言(見本院卷第38至39頁)。依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債務人之浪費行為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款事由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應予以適度限縮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第20條、第44條、第64條、第82條及第133 條等規定,限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始足當之(消債條例第134 條修正理由參照)。再查,本件依本院司法事務官前於清算執行程序公告製作之債權表記載,聲請人於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1,776,674 元,本件聲請清算前2年即97年8 月起至99年7 月,縱認聲請人上開消費紀錄均係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之債務,債務總額亦未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即888,337 元,與新修正之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定要件不符。從而,本件核無現行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
4 款所定之情事,自無該條所定應不免責規定之適用。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 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既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 條之免責事由,則就聲請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42 條所定之免責要件,本院自無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忻蒨附表:
┌──┬──────────┬──────┬─────┬─────────┬─────┬─────┬─────┐│編號│普通債權人名稱 │ 債權總額 │債權額比例│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債權人於清│聲請人自裁│本件債權人││ │ │ │ │133 條規定按債權比│算程序中受│定不免責確│共計已受償││ │ │ │ │例計算所應清償之最│分配之數額│定後繼續清│金額 ││ │ │ │ │低總額(新臺幣)(│ │償各債權人│ ││ │ │ │ │273,252 元×公告債│ │之金額 │ ││ │ │ │ │權比例,元以下四捨│ │ │ ││ │ │ │ │五入) │ │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407,777元 │22.95% │62,711元 │0元 │265,400元 │265,4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48,177元 │13.97% │38,173元 │0元 │118,700元 │118,700元 ││ │公司 │ │ │ │ │ │ │├──┼──────────┼──────┼─────┼─────────┼─────┼─────┼─────┤│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410,748元 │23.12% │63,176元 │0元 │119,300元 │119,30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95,636元 │5.38% │14,701元 │0元 │12,900元 │12,9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16,557元 │17.82% │48,694元 │0元 │81,600元 │81,600元 ││ │公司 │ │ │ │ │ │ │├──┼──────────┼──────┼─────┼─────────┼─────┼─────┼─────┤│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297,779元 │16.76% │45,797元 │0元 │60,312元 │60,312元 ││ │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