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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再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0號再審聲請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徐榮輝、王素蘭、羅雅玲、順聯全企業社等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所為109 年度聲再字第3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前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