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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再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1號再審聲請人 劉素清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5號)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彭怡蓁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