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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再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3號再審聲請人 劉素清再審相對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再審事件【即本院109 年度再易字第15號、109 年度聲再字第1 號(再審聲請人誤載為109 年度再易字第1 號)、109 年度聲再字第16號(再審聲請人誤載為109 年度再易字第16號)】,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李麗珍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