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6號聲 請 人 黃宇順代 理 人 宋重和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春裕等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096號領取補償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領取補償費事件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096號領取補償費事件之被告,因民國109 年4 月21日準備程序之筆錄記載聲請人陳稱:「原告在系爭土地上種植的作物,是我跟我兒子去幫他種的,原告有跟我簽協議書,但補償費又不讓我領。」等語,惟本件之農林作物並非聲請人協助原告所種植,而係聲請人自己種植,是聲請人毫無可能於準備程序為上開陳述,聲請人推測可能係聲請人向本院說明:「我跟我兒子幫『我』種的」而遭書記官誤載於筆錄,且聲請人年事已高,未立即發現筆錄記載錯誤請求更正,是聲請人聲請交付該日開庭錄音錄影光碟各一份,如經確認筆錄有記載錯誤之情,將具狀聲請更正筆錄,此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096號領取補償費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