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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8號聲 請 人 陳昱霖代 理 人 連鳳翔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宥瑩間撤銷締約事件(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17號撤銷締約事件,歷次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李宥瑩於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17號撤銷締約事件(下稱系爭事件)開庭時對聲請人及代理人屢屢出言不遜、進行人身攻擊及不實指控,業已侵犯名譽權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為保障法律上利益,爰依法請求交付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林靜梅法 官 吳佩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裁判日期: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