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0號聲 請 人 鍾玉勤相 對 人 翁上華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全字第118 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並已聲請強制執行(鈞院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
200 號),相對人雖已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4,647 萬9,806元,惟經鈞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08 號判決駁回原告(相對人)之訴後,相對人僅就其中600 萬元上訴,亦即相對人假扣押請求有400 萬元尚未繫屬法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規定,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4,647 萬9,806元,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308 號民事事件受理並判決在案。相對人既已起訴,則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僅就600 萬元上訴,其餘假扣押之400 萬元未繫屬云云,然此情形可能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情事,與限期起訴無涉,聲請人尚有誤會。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