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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4號聲 請 人 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仕仁相 對 人 龔涵珍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關於民國109 年5 月份薪資新臺幣(下同)17萬6,206 元部分〉,前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裁全字第

223 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在17萬6,206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並已聲請強制執行(鈞院109 年度司執全字第58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前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關於109 年5 月份薪資債權17萬6,206 元部分,已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裁全字第22

3 號假扣押裁定相對人以1 萬7,620 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在17萬6,206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嗣並據以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執全字第58號為強制執行部分,有系爭假扣押裁定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等案卷確認無誤,可信為真實。然相對人前就其主張聲請人所積欠之109 年4 月份之薪資21萬3,631 部分,已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於109 年6 月12日以109 年度司促字第14909 號裁定准許在案,嗣經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分由本院以109 年度勞簡字第30號案加以受理,之後相對人於109 年9 月4 日提出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㈠狀,擴張訴之聲明為53萬7,487 元,其中包括請求聲請人給付相對人109 年4 月至6 月之薪資39萬3,337 元(包括4 月份之薪資21萬3,631 元、5 月份之薪資17萬6,206 元、6 月份之薪資3,500 元)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故可認相對人確已就系爭假扣押裁定保全之109 年5 月份17萬6,206 元之薪資債權部分提起本案訴訟,並經本院受理在案。是以,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起訴,則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