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6號聲 請 人 林洪淑媚代 理 人 邱飛鳴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 對 人 潘筱彤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9 年度司執全字第31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於民國109 年2 月12日所出具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10903002號),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在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擔保之場合,因其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訴訟全部勝訴確定,或就債務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 年度全字第208 號假處分裁定,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10903002號保證書為擔保後,聲請假處分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該假處分事件本案訴訟業已勝訴確定,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爰聲請返還保證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724號卷宗、108 年度全字第208 號、109 年度司執全字第31號卷宗審閱,核與其提出之前揭資料相符,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本案訴訟請求,全部勝訴確定,堪認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故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