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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4號聲 請 人 林心平相 對 人 吳惠萍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本院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27

4 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8

1 萬4,000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強制執行(本院109 年度司執全字第153 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9 司裁全字第274 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經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執全字第153 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訛。而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同一請求,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給付181 萬4,000 元,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82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誤。是以,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起訴,則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