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2號聲 請 人 羅美燕(即李衍炫之繼承人)
李人熙(即李衍炫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88年間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李衍炫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准供擔保後,就李衍炫之財產為假扣押,嗣李衍炫已於109 年3 月3 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而相對人迄未向法院就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為證。查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乙節,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