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0號聲 請 人 育康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冠龍相 對 人 郁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 算人 李基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零六年度存字第一三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現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假處分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處分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3 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桃全字第47號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存提供現金新臺幣30萬元,並以106年度存字第13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及撤回假處分執行之聲請,並通知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假處分撤銷裁定、民事聲請撤回假處分強制執行狀、假處分裁定、郵局存證信函暨回執等(均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假處分撤銷裁定、民事聲請撤回假處分強制執行狀、假處分裁定、郵局存證信函暨回執等為證,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事件等卷宗(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1327號、108 年度桃全聲字第3號、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377 號、106 年度桃全字第47號、臺中地院106 年度司字第68號),查核屬實,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