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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5號聲 請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聲 請 人 楊碧玲相 對 人 劉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009號、107 年度再易字第55號、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4 號),聲請人曾依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抗字第552 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物新臺幣(下同)98萬5,500 元為反擔保,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94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訴訟業經終結,聲請人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98萬5,500 元,並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民事庭函文(均為影本)等為證。

二、經查,相對人聲請裁定假扣押,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抗字第552 號民事裁定,裁定「相對人以32萬8,000 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在98萬5,500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聲請人如以98萬5,500 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並經聲請人提供反擔保金即98萬5,50

0 元撤銷前開假扣押(106 年度存字第949 號),嗣本訴業經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009號),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65571 號強制執行程序,就聲請人上開擔保金予以強制執行,且由本院107 年度取字第1114號領取提存物事件准予相對人領取,業經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具領完畢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009號、106 年度抗字第552 號、107 年度再易字第55號、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

364 號、106 年度存字第949 號、107 年度司執字第65571號、107 年度取字第1114號)查明無誤。綜上,聲請人就其所提存之擔保金98萬5,500 元業已執行完畢,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即98萬5,5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