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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王秀琴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卓素貞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27號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再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8年間購買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時,系爭土地面積為101平方公尺,桃園地政事務所重測餘地20.74 平方公尺,原為系爭土地上建物進出之國有地,嗣桃園地政事務所重測時將該無人地劃歸為系爭土地之範圍。並經國土測繪中心測量證實該無人地造成重測位移問題。相對人於開庭時曾陳述:「什麼無人地?那是我買的地。」等語,為釐清相對人有無購買無人地?如何購買?向誰購買?以及桃園地政事務所與相對人間為何未依照國有財產管理辦法處理中華民國測量餘地,讓有優先承買權者優先購買或承租國有地。聲請人需取得相對人於109 年3 月4 日之開庭陳述內容交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讓該署調查桃園地政事務所為何未將重測時該測量餘地20.74 平方公尺依法列冊、編號及繳交財產清冊給國有財產局,導○○○區○○段土地重測全面位移,以導正全國重測問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錄音光諜,無非係以欲查明相對人有無購買無人地?如何購買?向誰購買?以及為釐清桃園地政事務所與相對人間為何未依照國有財產管理辦法處理中華民國測量餘地,讓有優先權者優先購買或承租國有地等情,惟核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無涉,難認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再依聲請人所述,桃園地檢署倘已立案調查而認有取得上揭開庭錄音光碟之必要,自可依職權向本院調取,並無由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未能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日期: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