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聲字第550 號聲 請 人 李珍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成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249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249號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依規定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必須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連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當事人如僅陳稱為訴訟需要,而未具體敘明有何必須取得法庭錄音光碟,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即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本件聲請僅空泛指稱為明瞭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249號事件,於109 年11月6 日庭期開庭內容云云,未提出任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自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或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