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7號聲 請 人 陳坤鐘相 對 人 林芳瑛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更行起訴,是故法院就已繫屬之事件,命為假扣押,殊無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聲請假扣押所保全請求之原因事實,與起訴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相同,即屬上開條項所稱之起訴(最高法院70年台抗字第290 號判決、91年度台抗字第43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聲請本院以90年度促字第53258 號核發支付命令,並已確定在案,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既已向本院聲請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督促程序,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