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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衛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OO 住○○市○鎮區○○街○段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 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4條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5條前段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費用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足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 平

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