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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號原 告 邱建瑋被 告 彭武總

黃瑞楨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