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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 袁治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