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8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黃兆慶嘗法定代理人 黃成福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成豪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返還之租賃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參酌系爭土地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408元,原告請求返還之面積約384坪,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95,635元(計算式:4,4083843.3058≒5,595,635,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