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 告 王怡雅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

湯凱立 律師被 告 王敏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1,361元【計算式:(712,189 +596,900 )1/3 +712,189 =1,061,36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等
裁判日期:2021-04-06